一是管理内容。应具体包括:对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薪酬支付原则、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构成进行确定、分配和调整;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列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事项;薪酬管理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是管理原则。应具体包括:按有关规定自主制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在社会团体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薪酬水平应与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社会团体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办事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起薪水平。
三是预算管理。应具体包括:将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一般不宜超过办事机构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四是绩效管理。应具体包括:专职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与其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五是岗位管理。应具体包括:合理设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之间的薪酬结构;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加大激励力度。
六是核算管理。应具体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列入业务活动成本;向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七是工资管理。应具体包括:选聘和管理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结合社会团体自身发展实际,参照市场的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薪酬水平或双方协商确定。
八是险金管理。应具体包括:按规定为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为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
九是加班管理。应具体包括: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十是兼职管理。应具体包括:兼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且无限制性规定的,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薪酬;未领取薪酬的,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十一是干部管理。应具体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社会团体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确需社会团体安排工作经费的,应向批准兼职的有关机关报备,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兼职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需安排工作经费的,应从严控制,且不得超过规定标准。